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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受伤。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落实火灾防控工作措施,全方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
各县(市、区)、各部门务必要格外的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全市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刻吸取近期各地“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监管行业消防安全分析研判和监督检查,切实解决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存在的突出风险隐患,做到情况清,底数明、管控实,确保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大对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排查整治力度。“三合一”场所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规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九小场所”指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小商店、小学校(含幼儿园、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小医院(含诊所)、小餐馆、小旅馆、小娱乐场所(含小棋牌室、小歌舞厅)、小网吧、小美容店(含洗浴、足浴)、小生产加工作坊等场所。
(一)自建房、自建出租屋方面。检查建筑是否属于“两违”建筑,出租区域是否属于违章搭建场所;出租屋是否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是否违规分隔房间出租;是否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设备,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职责;是否设置规范的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是否与居住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居住区域是否有独立安全出口;房东、管理员与租住人员是否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参加过消防安全培训及逃生演练。
(二)“三合一”场所方面。检查建筑是否属于“两违”建筑,非居住区域是不是真的存在违章搭建行为;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居住区域与非居住区域之间是不是用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隔墙上是否留有孔洞,居住区域是否有独立安全出口;是否按要求设置必要消防设施,非居住区域是否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喷淋装置,居住区域是否配备简易防毒面具和自救逃生绳等;场所内人员是否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参加过消防安全培训及逃生演练。
(三)“九小场所”方面。检查安全疏散是不是满足要求,门窗上有无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固定铁栅栏,有无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火、用电是否安全可靠,有无违章动火用电现象,有无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使用大功率电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吊顶和隔墙有无采用不燃材料,严禁采用易燃或高分子材料装修;场所是不是真的存在“三合一”住宿现场,有无违规留宿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之间有无采用可靠的防火分隔等措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保持完好有效;是否落实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是不是到位,从业人员达到“会报火警、会检查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四会”要求等。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格外的重视此次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成立专门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落实本地区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完善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强力推进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任务分工。一是要加强排查登记。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综合治理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排查整治分工。辖区管理以街、镇为基本单元,具体的排查整治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办)负责落实,实行逐条马路、逐家场所排查登记,并抄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各乡镇(街道办)要根据现有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数量、特点,因地制宜开展部署,细化和分解排查任务时限,组织乡镇干部、网格人员、专职消防队等力量,对此次排查出的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登记造册,相关排查登记(见附件)、隐患问题、检查记录、照片要及时上传综治网格工作系统或存档备查。二是要落实“五个一”工作举措。各乡镇(街道办)要落实“五个一”工作举措,即对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作出一次消防安全告知(告知其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职责和要求、发生火灾的法律责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宣传,对小场所全体员工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要求小场所经营者作出一次承诺(承诺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三是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行业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住建、教育、公安、民政、应急、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商务、卫健、文广体旅等各部门的综合治理职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整改,对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可采取行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等强制措施;消防部门要对此次综合整治给予技术指导和培训。
(三)实行综合整治。各县(市、区)要根据治理范围和标准,对排查出火灾隐患和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场所,要责令其当场或限期整改,同时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整治职责分工,分门别类实行综合整治。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有证场所,要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对无证经营的场所,要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各乡镇(街道办)要抄告消防部门,由消防部门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提请辖区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对火灾隐患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行业和区域,各县(市、区)政府要牵头实行联合整治,确保消险除患。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次综合治理工作的牵头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街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全力落实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综合治理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治理工作情况将纳入全市消防工作年度考核范围。
(五)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充分发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综合治理重要性,营造浓厚的治理氛围,曝光严重的火灾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中,检查人员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告知义务,提醒各场所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与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经营业主讲清当前火灾形势和火灾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职责、管理要求和发生火灾应承担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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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小场所”方面。检查安全疏散是不是满足要求,门窗上有无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固定铁栅栏,有无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火、用电是否安全可靠,有无违章动火用电现象,有无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使用大功率电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吊顶和隔墙有无采用不燃材料,严禁采用易燃或高分子材料装修;场所是不是真的存在“三合一”住宿现场,有无违规留宿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之间有无采用可靠的防火分隔等措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保持完好有效;是否落实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是不是到位,从业人员达到“会报火警、会检查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四会”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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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综合整治。各县(市、区)要根据治理范围和标准,对排查出火灾隐患和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场所,要责令其当场或限期整改,同时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整治职责分工,分门别类实行综合整治。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有证场所,要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对无证经营的场所,要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各乡镇(街道办)要抄告消防部门,由消防部门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提请辖区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对火灾隐患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行业和区域,各县(市、区)政府要牵头实行联合整治,确保消险除患。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次综合治理工作的牵头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街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全力落实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综合治理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治理工作情况将纳入全市消防工作年度考核范围。
(五)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充分发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综合治理重要性,营造浓厚的治理氛围,曝光严重的火灾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中,检查人员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告知义务,提醒各场所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与自建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经营业主讲清当前火灾形势和火灾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职责、管理要求和发生火灾应承担的法律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