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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扶凹版印刷企业提升环境管理上的水准,推进凹印全行业整治提升,坚持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整理了凹印企业常见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环保手续不齐全、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不到位、超标排放等。
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报使用水性涂料,但现场使用油性涂料及稀释剂作为原辅材料,该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使用。经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样品进行仔细的检测,其使用的涂料均为溶剂型涂料,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南海分局依法责令改正,并拟处50.2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凹印企业应当按环评要求使用原辅材,不得“批水用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某彩印包装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其2台印刷机正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但配套的水喷淋+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经执法人员责令后该厂有关人员开启该套设备。经询问,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因该单位相关负责人离岗没有及时开启运行。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南海分局对该公司依法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海分局对该公司依法责令改正,并拟处18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凹印企业的涉VOCs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对外排放,不得在敞开式、联通式等非密闭空间进行生产。
2024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对某包装材料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其印刷车间有4台八色印刷机正在生产,配套的简易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印刷废气配套的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其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浓度为316mg/m3,超过《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中的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70mg/m3,超标3.51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海分局对该公司依法责令改正,并拟处2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凹印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生产性质及生产规模配套建设适宜的高效废气治理设施,并定期对治理设施来维护,避免因治理设施不匹配、不合格或失效,产生废气超标排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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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扶凹版印刷企业提升环境管理上的水准,推进凹印全行业整治提升,坚持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整理了凹印企业常见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环保手续不齐全、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不到位、超标排放等。
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报使用水性涂料,但现场使用油性涂料及稀释剂作为原辅材料,该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使用。经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样品进行仔细的检测,其使用的涂料均为溶剂型涂料,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南海分局依法责令改正,并拟处50.2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凹印企业应当按环评要求使用原辅材,不得“批水用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某彩印包装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其2台印刷机正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但配套的水喷淋+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经执法人员责令后该厂有关人员开启该套设备。经询问,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因该单位相关负责人离岗没有及时开启运行。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南海分局对该公司依法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海分局对该公司依法责令改正,并拟处18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凹印企业的涉VOCs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对外排放,不得在敞开式、联通式等非密闭空间进行生产。
2024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对某包装材料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其印刷车间有4台八色印刷机正在生产,配套的简易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印刷废气配套的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其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浓度为316mg/m3,超过《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中的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70mg/m3,超标3.51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海分局对该公司依法责令改正,并拟处2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凹印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生产性质及生产规模配套建设适宜的高效废气治理设施,并定期对治理设施来维护,避免因治理设施不匹配、不合格或失效,产生废气超标排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