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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绵阳能源设备公司产生VOCs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2023年4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问题线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降低检验标准、放宽检测验证的方法,本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的却使用自由加速法。
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机构共对80余辆柴油车未按规定使用加载减速法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2023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2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56万元。
以上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情况函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024年4月,根据《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吊销检验资质。
2024年3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该机构上传环检监管系统的大量机动车检验记录仅有排放检验不合格记录,无维修记录和复检合格记录。
经与四川省公安厅机动车安检数据比对后发现,以上机动车在该机构是通过了安检的,那又是如何取得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联合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图像编辑软件将43辆排放检验不合格报告篡改为合格报告,再拍照上传至机动车安检监管系统以骗取机动车安检合格标志。
2024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60元。
以上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情况函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024年7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该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近期检测的部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初检、复检不一致,且不同车辆、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复检合格报告上载明的CALID代码雷同,疑似使用了OBD故障码屏蔽器。
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机构使用OBD故障码屏蔽器对13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导致不合格车辆通过了排放检验。
2024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
2024年1月,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问题线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检验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却通过检验,不满足标准规定的“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要求,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2024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
2023年10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储物柜内存放多套外挂作弊设备。
经属地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使用外挂作弊设备干扰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2024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5.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25元。
2023年7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川渝移动源交叉监督帮扶发现,该机构对2辆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1辆车检验报告载明“最大轮边功率”限值46.0kW、实测值43.7kW;另1辆车检验报告载明“最大轮边功率”限值166.0kW、实测值165.9kW。
最大轮边功率实测值未超过限值,按规定检验结果应为不合格,但这2份报告却显示为“合格”,本应检验不合格车辆最终通过了排放检验。
2024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2024年3月13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对九江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车间进行现场检查,该车间表面涂装工艺段设置的废气处理装置(喷涂废气处理装置)未能正常运行,经检测,甲苯排放浓度为6.68mg/m3,超过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DB 36/1101.5-2019)表1排放限值3mg/m3,影响周边环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挥发性有机物是重点大气污染物之一,机动车维修行业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之一,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
一方面是建立行业监管与执法监管相结合机制,有效推动汽修行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提高;
二是提升科学治污、精准治污水平,充分利用区域走航监测技术,快速确定污染区域、污染源;
三是通过开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
2023年12月29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九江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通知,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应急响应情况下,对瑞昌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堆放场堆放的砂、石物料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落实、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对违法企业具有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9.成都双流区某鞋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4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双流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楼车间有工人在进行刷胶作业,刷胶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但该作业未在刷胶工位集气罩下进行,执法人员使用泵吸式VOC检测仪对工人刷胶处进行检测,仪器显示数据为400mg/m3。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向举报人发放了500元的奖励。
2024年6月17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其1号漆房未作业,但漆房内摆放有未喷漆的家具部件。
6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1号漆房现场未作业,但摆放有已完成喷漆作业的家具部件,地面有残留喷漆痕迹,6月17日发现的未喷漆家具部件已摆放在2号漆房内,且已完成喷漆。
根据企业临时环保备案报告要求:喷漆废气经水帘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送至光氧+活性炭装置处理,而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
但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对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维护更换,喷漆房收集管道已建设完成,但配套处理设施未完成安装,风机电源线断开。
上述情形证明,该公司在喷漆作业期间,其配套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完成安装,不能通电正常运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11.绵阳市某集团绵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2024年1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绵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塑工序正在生产,但注塑车间门未密闭,配套的活性炭装置风机未运行,一台正在运行的注塑机上方集气罩缺失,另一台正在运行的注塑机上方集气罩未朝向废气产生点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3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27万元的处罚决定。
柯桥区美丽办检查发现仙居县一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柯诸连接线工程存在野蛮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将线索移交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柯桥区交通运输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诸暨市中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为“浙A73D13”“鲁ND2183”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检测报告。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及责任人立案调查,拟处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1700元。
2024年8月28日,嵊州市综合执法局检查发现嵊州市创展装饰有限公司在浙江纳川机械有限公司3号车间、开敞式厂区连廊建设项目工地施工时未做好裸土覆盖及施工扬尘管理。
2024年8月29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建德市姚村乡中杭加油站新昌青山头分站的油气回收装置开展监督性检测,发现该加油站5#加油枪、9#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涉嫌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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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绵阳能源设备公司产生VOCs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2023年4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问题线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降低检验标准、放宽检测验证的方法,本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的却使用自由加速法。
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机构共对80余辆柴油车未按规定使用加载减速法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2023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2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56万元。
以上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情况函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024年4月,根据《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吊销检验资质。
2024年3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该机构上传环检监管系统的大量机动车检验记录仅有排放检验不合格记录,无维修记录和复检合格记录。
经与四川省公安厅机动车安检数据比对后发现,以上机动车在该机构是通过了安检的,那又是如何取得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联合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图像编辑软件将43辆排放检验不合格报告篡改为合格报告,再拍照上传至机动车安检监管系统以骗取机动车安检合格标志。
2024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60元。
以上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情况函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024年7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该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近期检测的部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初检、复检不一致,且不同车辆、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复检合格报告上载明的CALID代码雷同,疑似使用了OBD故障码屏蔽器。
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机构使用OBD故障码屏蔽器对13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导致不合格车辆通过了排放检验。
2024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
2024年1月,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问题线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检验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却通过检验,不满足标准规定的“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要求,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2024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
2023年10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储物柜内存放多套外挂作弊设备。
经属地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使用外挂作弊设备干扰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2024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5.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25元。
2023年7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川渝移动源交叉监督帮扶发现,该机构对2辆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1辆车检验报告载明“最大轮边功率”限值46.0kW、实测值43.7kW;另1辆车检验报告载明“最大轮边功率”限值166.0kW、实测值165.9kW。
最大轮边功率实测值未超过限值,按规定检验结果应为不合格,但这2份报告却显示为“合格”,本应检验不合格车辆最终通过了排放检验。
2024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2024年3月13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对九江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车间进行现场检查,该车间表面涂装工艺段设置的废气处理装置(喷涂废气处理装置)未能正常运行,经检测,甲苯排放浓度为6.68mg/m3,超过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DB 36/1101.5-2019)表1排放限值3mg/m3,影响周边环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挥发性有机物是重点大气污染物之一,机动车维修行业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之一,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
一方面是建立行业监管与执法监管相结合机制,有效推动汽修行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提高;
二是提升科学治污、精准治污水平,充分利用区域走航监测技术,快速确定污染区域、污染源;
三是通过开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
2023年12月29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九江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通知,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应急响应情况下,对瑞昌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堆放场堆放的砂、石物料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落实、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对违法企业具有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9.成都双流区某鞋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4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双流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楼车间有工人在进行刷胶作业,刷胶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但该作业未在刷胶工位集气罩下进行,执法人员使用泵吸式VOC检测仪对工人刷胶处进行检测,仪器显示数据为400mg/m3。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向举报人发放了500元的奖励。
2024年6月17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其1号漆房未作业,但漆房内摆放有未喷漆的家具部件。
6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1号漆房现场未作业,但摆放有已完成喷漆作业的家具部件,地面有残留喷漆痕迹,6月17日发现的未喷漆家具部件已摆放在2号漆房内,且已完成喷漆。
根据企业临时环保备案报告要求:喷漆废气经水帘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送至光氧+活性炭装置处理,而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
但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对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维护更换,喷漆房收集管道已建设完成,但配套处理设施未完成安装,风机电源线断开。
上述情形证明,该公司在喷漆作业期间,其配套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完成安装,不能通电正常运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11.绵阳市某集团绵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2024年1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绵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塑工序正在生产,但注塑车间门未密闭,配套的活性炭装置风机未运行,一台正在运行的注塑机上方集气罩缺失,另一台正在运行的注塑机上方集气罩未朝向废气产生点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3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27万元的处罚决定。
柯桥区美丽办检查发现仙居县一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柯诸连接线工程存在野蛮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将线索移交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柯桥区交通运输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诸暨市中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为“浙A73D13”“鲁ND2183”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检测报告。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及责任人立案调查,拟处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1700元。
2024年8月28日,嵊州市综合执法局检查发现嵊州市创展装饰有限公司在浙江纳川机械有限公司3号车间、开敞式厂区连廊建设项目工地施工时未做好裸土覆盖及施工扬尘管理。
2024年8月29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建德市姚村乡中杭加油站新昌青山头分站的油气回收装置开展监督性检测,发现该加油站5#加油枪、9#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涉嫌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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