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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奇了怪了,高高兴兴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正想着安装一个充电桩,为什么物业就不让了?”业主王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但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因此双方诉至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该案,经审查认为,车位是否能安装充电桩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小区是不是具备安装条件。小小充电桩背后,关系着广大车主的权益,关系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推广,关系着绿色低碳国家政策的落实。本案是赤壁市首例,在本地区具备极其重大的司法示范及社会意义。
王某系赤壁市某小区业主,其与开发商签订《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约定将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位租赁给王某经常使用。王某因购买新能源汽车,拟在自己长期租赁的车位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以小区地下停车库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消防安全条件,且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机构无决定安装充电桩或为该事项出具任何证明的管理职能及管理权力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导致王某无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安装充电桩。王某由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向王某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
法院认为,业主作为案涉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人,有权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设施,但到底是否能安装充电桩设施还要综合各方面条件具体考察分析。为此,法院工作人员走访了消防大队、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来了解咨询。
经调查,案涉小区于2012年6月26日通过规划审批,根据《咸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修订版)中第六节停车设施配建的内容,其中并未要求商业及住宅开发项目的停车位具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2018年11月19日发布的咸宁市城乡规划局文件(咸规发[2018]51号)《关于加强商住开发项目停车泊位配置管理的通知》,第二款停车泊位配置管控要求中的第二项,“停车泊位应当100%具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并且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总数的10%同步建设充电桩”。相比较两份文件可得知,在2018年11月19日前建设的商业及住宅开发项目并未要求停车位具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
再者,案涉小区地下室的平面图及建筑规划设计总说明的第二款地下室防火设计的第二项,“本地下室工程分为4个防火分区,其中1个防火分区为地下汽车库,面积小于4000平方米,设自动喷淋及自动灭火系统,另3个防火分区为设备用房,每个防火分区均小于500平方米”。根据2019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第6.1.5款第2项,“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表格中说明了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平方米。而案涉小区的地下室有4个防火分区,但地下停车库仅占1个,地下停车库中并没有设置小于1000平方米的独立防火单元用于安装电动车分散式充电设施。
因此案涉小区的地下停车库并未达到安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消防标准,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保护自然环境的优点,是国家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全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但小区的地下车库是否能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还应当结合小区规划审批时是否要求地下车库设有建设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小区地下停车库是不是具备安装地下车库充电桩的消防安全条件等有关问题综合考量。
案涉小区于2012年6月26日通过规划审批,当时新能源汽车尚在研发阶段,还未正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因此案涉小区在设计时并未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置的需要,在建筑审批规划时未要求地下车库设有建设安装充电桩的条件。且后续安装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未经采取防范措施便同意安装分散式充电设施,会带来较大安全风险隐患。车主在行使车位权利过程中应尽注意审慎义务,包括安装、使用充电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亦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检查,依法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努力提升物业服务的品质,一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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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奇了怪了,高高兴兴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正想着安装一个充电桩,为什么物业就不让了?”业主王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但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因此双方诉至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该案,经审查认为,车位是否能安装充电桩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小区是不是具备安装条件。小小充电桩背后,关系着广大车主的权益,关系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推广,关系着绿色低碳国家政策的落实。本案是赤壁市首例,在本地区具备极其重大的司法示范及社会意义。
王某系赤壁市某小区业主,其与开发商签订《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约定将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位租赁给王某经常使用。王某因购买新能源汽车,拟在自己长期租赁的车位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以小区地下停车库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消防安全条件,且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机构无决定安装充电桩或为该事项出具任何证明的管理职能及管理权力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导致王某无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安装充电桩。王某由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向王某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
法院认为,业主作为案涉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人,有权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设施,但到底是否能安装充电桩设施还要综合各方面条件具体考察分析。为此,法院工作人员走访了消防大队、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来了解咨询。
经调查,案涉小区于2012年6月26日通过规划审批,根据《咸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修订版)中第六节停车设施配建的内容,其中并未要求商业及住宅开发项目的停车位具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2018年11月19日发布的咸宁市城乡规划局文件(咸规发[2018]51号)《关于加强商住开发项目停车泊位配置管理的通知》,第二款停车泊位配置管控要求中的第二项,“停车泊位应当100%具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并且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总数的10%同步建设充电桩”。相比较两份文件可得知,在2018年11月19日前建设的商业及住宅开发项目并未要求停车位具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
再者,案涉小区地下室的平面图及建筑规划设计总说明的第二款地下室防火设计的第二项,“本地下室工程分为4个防火分区,其中1个防火分区为地下汽车库,面积小于4000平方米,设自动喷淋及自动灭火系统,另3个防火分区为设备用房,每个防火分区均小于500平方米”。根据2019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第6.1.5款第2项,“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表格中说明了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平方米。而案涉小区的地下室有4个防火分区,但地下停车库仅占1个,地下停车库中并没有设置小于1000平方米的独立防火单元用于安装电动车分散式充电设施。
因此案涉小区的地下停车库并未达到安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消防标准,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保护自然环境的优点,是国家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全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但小区的地下车库是否能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还应当结合小区规划审批时是否要求地下车库设有建设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小区地下停车库是不是具备安装地下车库充电桩的消防安全条件等有关问题综合考量。
案涉小区于2012年6月26日通过规划审批,当时新能源汽车尚在研发阶段,还未正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因此案涉小区在设计时并未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置的需要,在建筑审批规划时未要求地下车库设有建设安装充电桩的条件。且后续安装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未经采取防范措施便同意安装分散式充电设施,会带来较大安全风险隐患。车主在行使车位权利过程中应尽注意审慎义务,包括安装、使用充电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亦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检查,依法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努力提升物业服务的品质,一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